孩子长身体的时候,衣服的号小了,咋办?
现实生活中,不会有家长为这个问题而困扰,长身体是好事啊,衣服不合适就该换新的嘛。
但是,在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地区,却遭遇“成长的烦恼”:地方政府为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出台的新政文件,明显超出了上位法和上级部门管理办法的“天花板”,面对法律政策的红线,谁也不敢轻易越位。
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绍泽带着一份沉甸甸的“立法建议”来到北京,他希望这份建议能够引发各界对改革进入深水区后阻力的足够认识,早日解决束缚南京科技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
财政资助项目成果处置权到底归谁
2011年,南京科技九条新政颁布后,南京农业大学教授黄明,响应号召成为该校创业第一人。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黄明手持9项发明专利,却没有作价入股,而是实打实地拿出51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和启动资金。
“不仅找亲朋借了不少钱,还把南京市321人才计划支持我的200万全部砸了进去。”时至今日,黄明仍然对这个颇有争议的投资决定不后悔,“虽然我是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但是职务发明成果作价入股,牵扯到国有资产管理,环节多手续繁,还有政策风险。”
黄明所说的政策风险,指的就是南京科技九条中关于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有关职务发明成果的收益归属条款,与国家的相关规定有冲突。
“科技九条”明确“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
我国2007年修订的《科技进步法》被称为中国版的《拜杜法案》,其中明确规定,高校作为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享有财政资助科技项目中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但是,这部法律在执行中却因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而受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校以科研成果作价入股视为无形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都须审批并上缴相关收益。
全国人大代表王志学认为,科技成果是凝聚了科研人员创造性劳动的精华,与实物资产相比,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如果不及时转移转化,一旦被新的成果取代,将分文不值。目前的国有资产审批制度没有体现出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特性。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并正在研究制订解决办法。
天才之火为何对利益之油无动于衷
美国总统林肯曾说过,“专利制度为天才之火浇上了利益之油”。
而在中国,高校的专利成果却如同橱窗里的苹果,好看但吃不着。
据教育部《中国高校知识产权报告(2010)》统计,中国高校的专利转化率普遍低于5%。2013年底,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在“中国经济年会”上透露,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
不管是5%还是10%,都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同样的专利制度,为啥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
澳门赌场院士沈文庆委员告诉记者,现行的法规遏制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现行的高校评价体系也没有把技术转移作为考核内容,“指挥棒”效应导致高校多数职务发明成果随课题项目结束而休眠。
而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普遍规定高校和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服务经济发展的义务。如美国《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联邦技术移转法》等明确规定,联邦政府有关部门和联邦实验室在一定期限内要将技术转移的情况上报总统和国会;将技术转移作为联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一项职责,并与其绩效评估挂钩。
记者注意到,今年政协一号提案,是九三学社中央提交的《关于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让创新活力竞相迸发的提案》,九三学社委员在讨论中也多次聚集如何激发科研活力。他们认为: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承担单位所有,目的是为了促进技术成果的利用和扩散,而不是为了某个单位的利益。因此,政府在赋予承担单位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同时,应同时赋予转移和扩散技术的责任,并且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
有人曾质疑,南京九条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沈文庆委员认为,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是以应用为基础的。把部分收益让予科研人员,调动其积极性,将直接激励科研人员深化创新活动,真正把科技成果转化为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
还有委员指出,国家科研经费不是商业投资,而是为了鼓励自主创新、实现关键技术的突破,只要产生了科研成果,就是实现了收益。如果代表公共利益的部门坐拥的仅仅是一堆难以激活的“僵尸专利”,那么社会的整体福利就无从体现。
改革必须体现科研人员创造力的价值
“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是从农民‘包产到户’拉开的。同样,不解决科技成果所有权的问题,不承认或者不体现科研人员的创造力价值,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就难以调动起来,科研成果也无法形成智慧资本,科技体制改革很难闯过深水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也将难以深入实施。”
王志学代表认为,近几年来,科技体制改革走在各领域的前面,“好改的都改了,下一步就该啃硬骨头了,必须要突破政策性障碍”。
早在2010年,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得到国家有关部委支持,推出了“1+6”先行先试政策,其中就包括推进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改革,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可由本单位自主处置。
但是,深化改革不能总是“缝缝补补”,水到渠成时必须“大刀阔斧”。
去年,闫傲霜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议案。今年,民革中央经过广泛调研,又形成一份提案,其中指出,“破除制度障碍,健全技术转移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当务之急。”
该提案提出五方面建议,包括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是高校和科研机构的重要义务,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符合技术类资产特点的资产管理制度,授予科研机构、高校对其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拥有转让、许可和投资的自主权。完善科研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将高校和科研机构转让收入在扣除人员奖励后全部留归单位,并落实国家对科技人员进行奖励的相关措施。
另据记者了解,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科技部等16个部门,在广泛开展调研和汇总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正加紧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并已形成草案,并将继续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工作。